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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发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

天津高法 2023-08-26




为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全力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日前,天津法院发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法治天津建设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目录

1.王某某等八人诉天津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


2.刘某某诉天津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


3.河北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天津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


4.杨某某诉天津市某区住建委不履行变更公房承租人职责案及诉天津市某区民政局行政赔偿案


5某某物业顾问(天津)有限公司诉天津市某区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6.王某某诉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某分中心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案


7.申某某诉天津市某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案


8.陈某某诉某某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9.天津市某某有限公司诉天津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10.王某某诉天津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拆除案




案例1

王某某等八人诉天津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等八人均为天津市某区底商业主,在该处经营多年。2015年9月,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地区房屋进行征收,因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某区人民政府对八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王某某等八人因不服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除本案八名底商业主起诉外,尚有十四户待起诉。为依法妥善化解此类行政争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管院领导带队前往某区,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在某区区委的支持下,区政府坚持标准统一的原则,针对底商用户作出切实可行的补偿方案。王某某等八人与某区人民政府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尚未提起诉讼的十四位底商业主也与某区人民政府达成了征收补偿协议,该类纠纷彻底化解。


典型意义

审理房屋征收补偿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必须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形成纠纷化解合力,严格公正司法,用真情赢得群众的信任,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维护社会稳定。



案例2

刘某某诉天津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


基本案情

刘某某名下的两套私产房屋均坐落在天津市某区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因两套房屋均系危险房屋,被某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强制拆除。某区人民政府分别就两套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刘某某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未按照经营性住房标准予以补偿,且遗漏远年未登记建筑的补偿,遂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两案的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在审理中,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天津市检察院检察监督部门,积极协调某区人民政府予以化解。最终,刘某某获得合法合理补偿,并对本案及关联案件五件全部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住房安置问题,充分发挥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作用,将关联案件一揽子解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3

河北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天津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


基本案情

河北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系招商引资来的涉冀企业分公司,曾与天津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河北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约定期限内依法经营,某区某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未来科技城及相关优惠政策给予奖励。协议订立后,某区某镇人民政府因财政困难未按约定支付奖励,河北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案经上诉,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协调某区区委政法委予以化解,当事人双方根据区财政实际情况达成了分期支付奖励的和解方案,河北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根据地方政府财政困难客观情况,积极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协调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妥善化解涉冀企业行政纠纷,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4

杨某某诉天津市某区住建委不履行变更公房承租人职责案及诉天津市某区民政局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00年4月,杨某某与第三人赵某某在天津市某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杨某某承租的公产房由第三人赵某某及其儿子居住。2008年3月,涉案离婚协议复印件内容被修改为涉案房屋由第三人赵某某及其儿子承租,修改处加盖了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第三人赵某某持修改后的离婚协议到第三人某区某房管站,将自己变更为涉案房屋承租人。2016年12月,杨某某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民政局在离婚协议修改处加盖公章的行为违法,经审理,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后,杨某某起诉某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及第三人某区某房管站及赵某某,请求判令某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将涉案房屋承租人变更至杨某某名下,并对某区民政局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和平区人民法院即确立了两案一体化解思路,及时与某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某区民政局进行协商。某区民政局出具情况说明,认可该局在涉案离婚协议复印件上将“居住”修改为“承租”并加盖了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行为违法,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某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主动启动内部纠错机制,将第三人赵某某作为承租人的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废除,依照相关规定将涉案房屋恢复至由杨某某承租。杨某某撤回两案起诉,两案行政争议得以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聚焦实质诉求,对关联案件进行一揽子处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沟通协调,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案例5

某某物业顾问(天津)有限公司诉天津市某区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3日,天津市某区房地产管理局以未取得物业经营资质为由,依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某某物业顾问(天津)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某某物业顾问(天津)有限公司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履行了相关义务,缴纳罚款125000元。后某某物业顾问(天津)有限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法律规范衔接适用的问题。国务院于2018年3月19日修订并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已经取消了有关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规定,但本案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正在修改过程中,依据修改前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某某物业顾问(天津)有限公司的经营行为属于无资质经营的违法行为。另查,市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5月28日修改了《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删除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的相关内容。为确保上位法与下位法相应条款衔接与过渡的一致性,河东区人民法院向某区房地产管理局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该局准确理解与适用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将某某物业顾问(天津)有限公司缴纳的罚款予以返还。某区房地产管理局采纳了司法建议,某某物业顾问(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对于“放管服”改革中,涉及法律政策调整,法院如何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结合相关法律政策调整的实际,河东区人民法院及时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既确保上位法与下位法有效衔接,又依法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6

王某某诉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某分中心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原工作单位在外埠,因其原工作单位破产,导致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的各项养老保险无法及时缴纳。王某某在天津居住生活后,于2017年6月开始在天津缴纳社保,2019年1月,王某某在外埠办理社保关系转出时,按照要求一次性补缴了各项养老保险欠费。2019年9月9日,王某某在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某分中心办理社保转移接收手续时,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某分中心告知其由于存在个人一次性跨年补缴社保的行为,依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不能办理接收转入。王某某遂到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某分中心履行法定职责,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收。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某分中心,依照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未给其办理社保转移接收并无不当,但综合本案情况,虽然王某某存在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行为,但其并无主观恶意,如果拒绝接受其社保转入,今后,本人将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河东区人民法院积极协调外埠和天津两地的社保中心,在王某某清退违规补缴款项后,顺利办理了养老退休转移接续关系,王某某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协调两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研究分析案情,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考虑到本案造成养老保险的断缴并非当事人主观原因,具有其客观性,未机械司法,实现了案结事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7

申某某诉天津市某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申某某居住的公租房因马桶堵塞导致屋内被污物积水浸泡。申某某不满天津市某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作出的下水管道堵塞由楼上其他承租人所致的调查回复,向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回复并由某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维修房屋。法院审理查明,房屋漏水的原因系楼上住户所致,某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考虑到春节将至,为让申某某过一个祥和的春节,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就涉案房屋维修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维修协议,某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对房屋进行了勘查,疏通了管道,重铺了卫生间地板砖,彻底解决了房屋漏水问题,案件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积极协调行政机关,及时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行政机关认真履职,合力高效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例8

陈某某诉某某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陈某某向天津某小学申请为其孙陈某办理转学事宜,该校因其户籍不在生态城而未予办理。后向某某管理委员会咨询该事宜,亦答复无法办理。陈某某不服,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某管理委员会履行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法定职责,同时提交诉前调解申请,希望由法院尽快解决。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深入了解到,陈某之父在生态城购买了家庭唯一住房并已实际入住,因故未能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因陈某现就读小学,距离居住地较远,接送不便。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主持协调,最终某某管理委员会同意解决陈某转学的问题,后陈某于2021年8月办理完成转学手续并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加强诉源治理、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通过诉前调解,高效解决了当事人上学难问题,体现了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积极回应人民多元司法需求,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案例9

天津市某某有限公司诉天津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基本案情

天津市某某有限公司职工李某某,在单位用餐后回宿舍如厕时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之父李某向天津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天津市某某有限公司不服,诉至静海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该案件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主要矛盾集中在最终的赔偿问题。按照正常法律程序,可能需要行政及民事案件分别解决,且耗时长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及时保障,极易造成矛盾激化。在了解各方实质争议后,经过多轮不懈的协调、充分的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天津市某某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签署和解协议。在李某某尸体及时火化,其父领取赔偿款后,天津市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对于实质性化解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案件,人民法院认真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一揽子推动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实质化解,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案例10

王某某诉天津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拆除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是天津市某区某街道街道某村村民,在村东原宅基地上扩大面积翻建浴池。2020年11月,某区某街道办事处责令王某某限期自行拆除所建浴池、恢复土地原貌。王某某不服,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经审理查明,涉案房产属某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范围,且位于十字路口重要地段,久拖不拆将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同时,双方就涉案房产拆迁问题曾发生过诉讼。为确保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宝坻区人民法院深入细致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后,王某某自行拆除涉案房屋,某区某街道办事处对涉案房屋合法部分予以补偿,王某某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涉城中村改造,为保障重大工程的顺利推进,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坚持服务大局,抓住矛盾症结,耐心释法明理,促使当事人在获得合法补偿后自行拆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ND

来源:天津高院行政庭

制作:吴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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